在FB上面看到先前同事分享這一則新聞並下註解:
當然身為老師,對於孩子是否下課其實存在相同立場,不需反駁。
但是就哲學思考來說,我們得先思辨:權利與義務是否是相對關係。
也就是說:盡了義務,就能夠享有等同的權力嗎?或者是:享了權利,就必須得付出等同的義務嗎?
我從早上想到下午,後來我發現這似乎是無法等同,尤其是在質量上。
然而參照法國每年給中學生的哲學考試,我覺得這一個問題似乎是不錯的考題。
畢竟身為老師的我,都還得思考許久,才能下一個看法。
我想從台灣憲法來看:
憲法第七條表示:「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,宗教,種族,階級,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」
第二十條表示:「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。」
雖然大法官已經釋憲,但是既然人民不分男女一律平等,為什麼女生不能盡服兵役的義務?
假設權利是接受,義務是付出,那麼你我都是受同等質量的義務教育,
為什麼長大後,賺比較多錢的人就得盡比較多的義務來繳稅?
權利跟義務或許是相對,但是在質量上,每個人要付出與得到都相同,幾乎不可能
如果考試考80和100是盡了教育義務,那麼為什麼在權利上,考100分的人下課時間沒有比80分的人長?
如果身心障礙者享受的權利比較多,為什麼他們沒有盡到比較多的義務?
如果學習能力不佳就是在盡教育義務上的短缺,那麼政府每年又花經費在協助成績落後的學生上
那為什麼盡了比較少的義務,又可以花比較多的教育預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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